歐洲委員會

歐洲委員會(CoE)的成立是為了發展個人自由及歐盟法治和民主原則的理想。歐洲委員會為一個政府間的諮詢組織,目前包含47個國家的成員,共代表8億多人。

1986年,歐洲委員會發布了“保護使用於實驗和其他科學目的脊椎動物之歐洲公約”(ETS 123,1986)。自2007年7月15日起,此附錄由公約締結成員第四次協商會通過之經修訂的附錄A取代。歐洲委員會的飼育照護指南可以在公約的附錄A中查看。

以下文章涉及人道終止時機的實行。

保護使用於實驗和其他科學目的脊椎動物之歐洲公約

條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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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應充分密切頻繁地觀察動物的福祉及健康狀況,預防疼痛或可避免的折磨、痛苦或持續性傷害
4.各締約方應確定程序安排以確保盡快糾正發現的任何缺陷或痛苦。

條文7

當必須執行試驗程序時,應仔細考慮動物物種的選擇,並在必要時向負責當局解釋;在試驗程序中,應選擇使用最少數量的動物,導致最小的疼痛、痛苦、折磨或持續性傷害並且最有可能提供令人滿意的結果。

條文9

1.如果計劃將對動物進行可能經歷或持續之劇烈疼痛試驗程序,則該試驗程序必須經主管當局明確聲明並證明其合理性或經其授權才可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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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11

1. 在試驗程序結束時,應決定動物是否保持存活或進行人道安樂死。如果動物即使在所有其他方面恢復到正常健康狀態,也不會保持活力,它可能會持續持續疼痛或痛苦。

2. 本條第1款所述應由合格人員,尤其是獸醫,或根據第13條負責或執行該試驗程序的人員做出決定。

3. 當試驗程序結束時:

a) 動物應保持活著,應於獸醫或其他合格人員的監督下,接受與其健康狀況相關的照護管理,並遵守本款第5條。但若獸醫認為動物不會因試驗而受到傷害,則可以免除本分段規定的內容;
b) 當動物不得活著或不能從第5條的規定中增進其動物福祉時,應盡快進行人道安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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