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農業部 (USDA) / 美國衛生研究院 (NIH)

動物福利法 (1966年制定,2008年最新修訂) 要求為特定動物,包含銷售、研究、商業運輸或展示用動物,提供最低標準的照護與治療。

美國農業部 (USDA)之動植物衛生檢驗局 (APHIS)透過檢查實驗室及監督其遵守情況來執行該法規。

然而該法規不涵蓋大鼠、小鼠及禽類,這些物種受到「人道照護及使用實驗動物之公共衛生服務政策」保護,該政策「健康研究延伸法」(1985年制定)為基礎。但是公共衛生服務政策 (PHS)僅適用於由美國衛生研究院 (NIH)資助之研究機構。科學家必須遵守ILAR制定之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指南 (第8版,2011年)中規定的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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